于是,王宏夫妇找到了北京市丰台区消费者协会。丰台区消协遂进行调解。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也承认车有问题,但是只同意退车,不同意加倍赔偿。在这种情况下,王宏夫妇诉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,要求被告赔偿446938.40元(包括购车款21万元,代办费、鉴定费及相当于购车款一倍的赔偿金)。在法庭第一次辩论时,被告方不承认曾经说过这车有问题的话,对商检局的鉴定结果也表示怀疑,并认为“我公司所售车辆已经买主精心挑选、验收,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,如有质量问题,亦与我公司无关”。但法庭经过调查,排除了车是王宏、张兰损坏的可能性。同时被告方还一直否认“故意”一说。
1998年1月22日,丰台区人民法院经济庭进行了一审判决:中机公司未按约定提供进口原装新车行为系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,中机公司除应负责修理、更换或退货外,还应赔偿消费者因此所受的损失;构成欺诈的诉称,证据不足,不能成立,故原告要求加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。判决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退还购车款21万元,并赔偿损失28658.2元。王宏夫妇已提起上诉,他们表示,要为汽车消费者寻求一个公道,汽车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不应逃脱法律制裁。(《中国消费报》98.3.16李旭波文)